铁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
1.负责建立法官专家档案,审核并定期评估法官专家的资格;
2 .负责监督管理评委和专家的评标定标工作;
3.监督随机抽取评委和专家,监督不符合要求或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评委和专家的二次或补充抽取;第三章评审专家的要求和审批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是专业上有影响的在职或退休的铁路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铁路建设市场和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2.自觉遵守招标评标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3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满8年;
4.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年龄,原则上女性不超过60岁,男性不超过65岁。第八条评委专家库成员由铁路建设系统管理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校等单位按要求推荐或个人推荐,经项目招标办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部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后进入评委专家库。第四章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第九条组织招标活动时,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由招标人通过微机软件、抽签、摇号等方式从评委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选定的编号应在招标文件送审时由项目招标办公室审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招标办公室同意,重新选定。
1.评委选定的专家与项目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2.评委专家因故不能出席。
如果评委专家库不能提供相关专业的专家,经项目招标办公室同意,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第十条评委专家选定后,招标人应及时直接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第五章法官和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发表意见,保留对招标单位标书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或投票,决定或推荐中标人(中标方案);
三、对法官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收取审查费。第十二条参加评标期间的往返差旅费和住宿费由招标人负责。
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第十三条义务
1.根据招标人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名单,在项目招标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招标人的组织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管理,按要求参加评标定标活动;
第二,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评价;
第三,对评标和定标全过程保密;
第四,承担错误或过错的责任。第六章纪律第十四条评委专家库由项目招标办专人管理,专家库中的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需要调阅相关资料的,必须经招标办主任批准。第十五条招标办公室和招标人应当对随机抽取(或更换)的评委和专家的结果严格保密,在评标结束前不得泄露。第十六条采用随机抽样方式抽取的专家,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应及时报到。如果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必须提前向招标人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