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已将27项房地产新政纳入经济稳定政策包。
据介绍,重庆市经济稳定政策包(第三版)* *涉及11个方面,181项政策。181政策中,普惠性政策63项,产业政策24项,农业政策8项,交通政策20项,文化旅游政策5项,餐饮住宿政策2项,批发零售政策6项,外商投资政策9项,科技创新政策13项,房地产政策27项,养老政策4项。
发布会上还发布了一批成熟度高、示范性强的政策文件,包括6个文件、90项政策措施。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外,其他五个文件将于近期印发实施。
除上述政策文件外,更多政策文件将陆续出台,这些政策文件总数将达到11约40项,主要包括投资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消费政策、产业政策、科技创新政策、数字化改革政策、市场主体政策、对外开放政策和风险防范化解政策。
据《中国新闻联播》报道,米本家介绍,目前房地产领域仍有政策文件,其中40个将在后期研究出台。
以下是重庆经济稳定政策包中的27项房地产政策:
1.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乐业。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重庆市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12378(贷款),12333(人才)
2.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会同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并将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二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电话:12363
3.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落实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对兼并重组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将兼并重组危困房地产企业项目的M&A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实施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
电话:12378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先发放首套住房贷款,支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多子女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25%;受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申请;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缴存四川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同城待遇。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YGF[2022]96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12329
5.?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个人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夫妻共同参与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万元;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夫妻共同参与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2万元。支持发放公积金贴息贷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YGF[2022]96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12329
6.明确公积金贷款住房的认定标准。职工家庭购买新房,实行“认房又认贷”。在“认房”方面,在中心城区新购住房,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房号核验范围;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新购住房,本市住房纳入房号核定范围。在“贷款认定”方面,只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YGF[2022]96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12329
7.实施差别化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产权证前转让其唯一原有住房的,按首套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家庭还有1套住房的,新购住房按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接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交易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土地使用权调换的,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只对差价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电话:12366
8.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地方政府和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要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实现“净地”出让;对已供应土地但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地方政府和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应在项目前或同步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对已提供土地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当地政府和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应在项目移交前限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12345,023—63878281。
9.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支持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行租赁住房按月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求。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对租住商品房和保障性租赁房的,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到15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到3000元/月;其他区县储户最高提取金额提高到12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到2400元/月。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三部门《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保〔2022〕46号)
实施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12329
10.支持盘活现有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保障性租赁房建设,改变土地用途不补交地价款。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实施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电话:12345
11.?支持房地产企业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区分房地产项目风险和企业集团风险,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根据行业诚信评价和项目运行情况,适时发布房地产企业白名单,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贷款。鼓励各商业银行探索房地产项目封闭融资试点,实行资金封闭管理,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债融资,通过增信协调推动整体财务健康、短期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发债;支持地方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65438+2月31。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12363,12378,12345。
12.?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的合理延伸。鼓励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在确保债权安全、遵循依法自愿合规经营原则的前提下,自主协商股票融资展期。自2022年165438+10月11日起,未来6个月内到期的房地产融资可在原规定基础上展期1年。到期贷款已经展期的,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再次展期。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调整还款计划,依法依规调整房地产贷款的期限、还款计划和计息期限。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10。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12363,12378,12345。
13.?加大对现有资产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升级商业存量资产,先核定贷款总额,再根据升级进度发放贷款。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12363,12378,12345。
14.?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对建筑企业的信贷服务,保持对建筑企业持续稳定的融资。支持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质押增信,但不得用于资助房地产企业项目。对持续经营状况良好、因房地产企业陷入困境而受到被动诉讼影响的建筑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65438+2月31。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12363,12378,12345。
15.?支持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的合理信贷需求。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化信贷政策,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65438+2月31。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12363,12378,12345。
16.?优化商业贷款住房单元的识别。居民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购买新房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只将所在区县的房屋纳入核定范围。居民将盘活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长期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已备案,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或长期租赁承诺的,可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原则上一个家庭只能减一套。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联系电话:12345和12363。
17.?支持刚性住房贷款需求。在重庆生活工作的非本地居民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成渝双城经济圈四川居民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纳入重庆都市圈发展规划的四川广安居民在重庆都市圈购房享受同城待遇。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联系电话:12345和12363。
18.?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原则上暂停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审批,鼓励区县政府在房屋征收、集体征地补偿等方面实行货币化安置。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12345
19.?促进二手房良性循环。支持“买新卖旧”家庭购买改善型住房。对出售的家庭唯一住房,房地产企业可以延长认购期限,支持其出售原住房;唯一已网售的家庭住房,不得纳入住房贷款套数核定范围。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12345
20.?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出让的土地,应该在2023年6月65438+10月31之前付清。但企业未按时支付的,支付期可延长3个月,期间不征收违约金。对已出让的未竣工地块,可按合同约定延长开竣工期3个月,期间不征收违约金。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电话:12345
21.?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缓缴。延期支付时间自当地政府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同一项目多次(两次及以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在第一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第二次办理前缴纳。2022年6月165438+10月1至6月65438+2月1到期的延期支付配套费,不计算该期滞纳金。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限:65438+2023年2月31。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电话:12345,023—63861609。
22.?优化项目资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交存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幢申请使用监管项目资本金。对已办理新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可分批申请缴存:首次缴存核准监管金额的40%,剩余60%可给予6个月缓冲期。在缓存期内,如果开发项目的镜像进度满足充分利用节点的要求,则剩余的项目资本金可以不再补充。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12345
23.?充分发挥住房租赁基金的作用。加快住房租赁资金拨付,建立储备项目库,加大对拟投资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对于拟投资的储备项目,住房租赁基金将支持相关平台公司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租赁房或市场化租赁房。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12345
24.?开展房屋交易网上服务。加快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服务系统功能模块,实行网上办理,采用工程进度承诺制。通过“重庆在线房产展示平台”微信小程序,为群众提供全天候在线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重庆快住”住房服务平台开展房源发布、客户登记、信息核验、撮合交易等服务。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12345
25.?继续举办网上房交会。将2022年秋季网上房交会推迟两个月,鼓励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和媒体积极参与,给予政策支持,加强政策宣传,增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12345
26.?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充分发挥市房地产协会、市估价经纪协会、市开发协会的桥梁作用,促进住房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的联动;定期开展银行与房地产企业、银行与经纪机构的对接服务,互通信息,打破信息壁垒,提高银企对接的便捷性、准确性和成功率。
政策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遇见[2022]38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12345,12363,12378。
27.?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贷款。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以保函替代部分预售监管资金。支持政策性开发银行为“担保楼”提供专项贷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自2022年165438+10月11日起,未来6个月内到期的现有融资可在原规定基础上展期1年,不调整贷款分类。
政策依据:《重庆银保监分局关于做好支持银行保险业复工工作的通知》(余音保监发〔2022〕96号)
执行期:暂不可用。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
电话:61859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