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基金和资本金投入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者,由投资者承担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给政府,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

(5)投资者由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政府承担资金筹措和项目建设,并在特许期内进行管理和运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者将根据合同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与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建立合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和调查。第九条国家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算,且增加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第十条审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1)直接审计;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三)通过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利用其工作成果。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实习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未受到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审计涉及的国家建设项目没有利害关系。第十二条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或者建立合作机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格;

(二)近三年未受到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审计涉及的国家建设项目没有利害关系。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并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复核机制,对利用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鉴定或者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作为审计证据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并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相关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应、咨询等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年度审批和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结束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的目录和有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符合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的目录和有关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抄报的材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审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