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2017)
1.第三条增加一项主要职责作为第十项,内容为:“(十)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2.第七条增加一款,内容为:“有关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证明文件;(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三)规划部门出具该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并划定红线范围;(四)其他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三、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应当经市维稳办审核;房屋征收决定涉及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4.第十三条增加一款:“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房屋征收的意见和建议,对房屋征收活动进行监督。" 5.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八)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赔偿费用的行为。“增加一款,内容为:“有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注销相关手续。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不当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六。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的确定,以房屋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获取被征收房屋产权信息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 7.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被征收房屋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国有土地等级确定补偿类别和标准,并给予适当补偿。(适用于平房、企事业单位)八。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九、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内部装修的价值、机器设备和材料的搬迁费用等。,由被征收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十、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不能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组织,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参与随机确定。随机确定的,应当经公证处公证。”11.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三)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加工单位(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 并依法纳税)也可以自愿选择以下方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每年的停产停业损失包括人员工资(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凭证)和企业的合同损失(提供签订合同的缴费凭证按所属行业平均利润率,扣除25%企业所得税后计算)和经营损失(按三年税单平均值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扣除25%企业所得税后计算)。” 12.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拟征收范围内或者征收范围内有关事项的公告、通告、公示,信息发布、信息张贴、信息查询以及其他便于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的;采用张贴方式的,张贴期限不得少于五日。”1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送达被征收物资的方式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发送达、公告送达。”十四、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十五、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