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实施意见
“十四五”期间,金华市、义乌市新增保障性租赁房比例达到30%以上,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新增保障性租赁房比例达到15%以上。“十五”期间,全市筹集保障性租赁房16万套,其中婺城区0.710万套、金义新区13.20万套、金华开发区0.97万套、兰溪市0.5万套、东阳市2.5万套、义乌市7.3万套、永康市2.6543万套。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基本要求
安全对象
保障性租赁房主要面向新市民和在就业的市区没有住房和租赁需求的年轻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房,主要面向新引进人才、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工业园区或工业项目提供的保障性租赁房,重点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建筑标准
保障性租赁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其中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型保障性租赁房比例不低于80%,建筑面积20 ~ 45平方米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比例不低于80%。已开工或竣工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房的,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进行改造。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房,原则上应独立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不少于50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应提供简单环保的基础装修,有条件的项目可配备家具、电器等。,从而实现拎包入住。
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85%;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运营管理主体评估确定。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并报保障性租赁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发展模式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金华市、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等重点发展城市,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闲置低效利用非住宅存量房和新增供应的保障性租赁房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房。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等市可利用现有闲置房屋和新增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房。支持各地将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人才租赁房、蓝领公寓、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调整为保障性租赁房。新开工保障性租赁房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重点建设区域。支持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房。
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前提下,经县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用于项目建设抵押贷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缴纳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者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房。
3.支持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项目,以及A、B类龙头企业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工业园区外现有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生活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上限可由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建筑面积上限可相应提高到30%,可提高部分。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可充分利用上述扶持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和职工居住要求,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各类产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建设产业邻里中心。项目可以由产业园区投资建设,也可以与产业项目企业共同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4.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酒店、厂房、仓库、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房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优先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方式供应,允许转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房。
简化审批流程
县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房联合评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评审,形成联合评审意见,并出具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联合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同时,建立健全财政、建设、税务、金融、供电、水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证明,落实项目税收、民用水电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1.新供应的国有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组织发展改革、信息、资金监管、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建设规模、生态环境等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并出具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
2.利用非住宅存量住房、企业现有职工宿舍或公寓改建为保障性租赁房,组织发展改革、信息、资金监管、生态环境、建设、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并出具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
3.现有已建或在建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展改革、人社、规建管等部门,重点对分配和运营管理方案进行审核,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确认书。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后,发展改革、资金监管、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通过省级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建设、消防等手续。
税收、财政和金融支持政策。
1.在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由税务机关减按1.5%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收入,减按4%的税率征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是企业在经营申报或备案的城市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500套及以上,或租赁企业建筑面积654.38+0.5万平方米及以上。
2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各地将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从现有工业用地出让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房。
3.取得项目认定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性基金;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有混合性质的,以重量计量;不单独计量的,由供需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实行分类价格。
4.加大对保障性租赁房运营的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现金流持续稳定的保障性租赁房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监督管理
访问管理。获得项目确认后,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房规范化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房相关扶持政策。各地要全面梳理已获中央和地方各项政策支持的现有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申报并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纳入保障性租赁房规范化管理。未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房专项扶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房名义违规操作或骗取优惠政策。各地要在保障性租赁房不同建设方式或不同建设项目中,制定具体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施工管理。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施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集中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租赁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租赁、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房源、租赁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要通过平台备案,一房一院,按要求申报租房者信息。承租人取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当地产权式住房保障的,应当在取得住房后6个月内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房面向公共服务业等特定行业租赁对象,用人单位应配合项目投资者做好申请、租金分配、租金收取、退租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本单位、本系统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者、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租户等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所有权管理。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必须整体确认,权证应附有保障性租赁房的内容。严格按照“只租不售”的管理模式,不允许拆分登记、拆分转让、拆分抵押,不允许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当地县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征地方式不变。工业项目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房应当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征收拆迁的,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征收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闲置低效利用非住宅存量住房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进行补偿。
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人, 市资金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金华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等部门下设办公室,市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部门按各自职责牵头相关工作。
压实主体责任。县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辖区内保障性租赁房发展的主体责任,根据“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房建设融资目标,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房建设融资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抓紧细化保障性租赁房开发操作办法,完善项目准入、建设、运营管理、退出等配套文件;成立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房发展,建立健全联合审查机制,明确具体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相应的各项工作职责分工,确保保障性租赁房高效协调发展。
严格考核评价。市建设局会同发改、经信、财政、资金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和金华开发区保障性租赁房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估,重点监测评估各地保障性租赁房发展计划完成情况,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的成效。加强成果应用,市政府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县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绩效考核。
加强宣传引导。县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房相关政策,让各类投资建设主体、新市民、年轻人了解掌握政策、熟悉办理流程,充分调动参与保障性租赁房发展的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