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重新司法鉴定的条件是:

1,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的;

4、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法律依据和合理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证据明显不足的;

(四)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瑕疵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不再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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