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居住和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本市范围内申请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需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审核意见。
2.申请人将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进行初审。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将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进行初审。
申请廉租保障资格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材料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将收到《钦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根据文件要求受理申请,经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完善相关资料后,提交并打印纸质材料,申请人将审核材料提交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2)审查
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材料分批移交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统一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出具认定意见。
(3)最终审查
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上报钦州市房产局进行最终审核和公示。公示通过的,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资格登记,进入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轮候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固定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赁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