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城镇(建成区)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第八条轮候程序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参加住房分配但未分配到廉租住房的,直接进入下一次廉租住房分配轮候。等待期内,担保资格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核定申报条件。第九条廉租住房变更登记在租赁期内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户籍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或取消其实物配租住房。第十条资格年审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初审年审制度。经年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十一条退出保障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已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二)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者转租的;(六)出租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七)累计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第十二条监管措施(一)每批分配房源分配前进行公告;(二)住房分配公开进行,邀请群众代表、媒体、纪委和监察部门参与和监督。(三)发行过程邀请公证机构全程公证。第十三条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