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民主与时俱进体现了哪些史实?
首先,雅典民主体现了大多数雅典奴隶主和自由民的主权。伯里克利曾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是因为政治权力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少数人手中。”[9]体现雅典人公民主权观念的是人民议会的权力至上制度。雅典的群众大会是所有成年雅典公民都可以参加的会议。在这里,任何公民都可以发言;所有的法律在颁布之前都要在这里讨论通过;所有重要的国家官员;要在这里当选,所有有关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和其他重大国家事务都必须在这里辩论,并由多数意见决定。通过这种制度,雅典的普通公民确实有很多机会影响甚至决定政府的决策。而民选官员也能更好地反映和执行民意。
其次,与公民主权密切相关的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这是雅典民主的起点。人们认为文官政权有两个特殊的概念:一是“主权属于多数”,二是“个人自由”。“民粹主义者首先假设正义(公平)在于‘平等’,然后认为平等是至高无上的民意。”[10]雅典人的自由平等观念可以追溯到氏族社会的传统,并在雅典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特殊生产方式中得到强化。
第三,雅典的官员制度是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自由的要义之一(体现在政治生活中)是每个人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11]国家所有的公共职位(除了十将军的职位)都是对各级公民开放的,只有少数必要的条件才能保证在职者能够正常顺利地履行职责。按照规定,陪审法庭的陪审官必须是30岁以上、不欠公共债务的公民。官员一般都是抽签选出来的,所以普通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相当多。
重要官员是在公开会议上通过举手表决选出的。原则上,“考虑的不是某一特定阶层的成员,而是他们真正的才能。”[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