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有什么区别吗?
大陪审团由外行人组成。各州对大陪审团成员的规定略有不同,一般包括当地有投票权的公民;不超过70岁;心智健全,无残疾;无重罪记录;适合大陪审团工作。
大陪审团成员的遴选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抽签”,即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抽签确定大陪审团成员;二是“遴选法”,即由一名或数名评委通过评议从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遴选大陪审团成员。根据法律规定,目前美国有42个州采用第一种方法;六个州采用第二种方法。此外,科罗拉多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采用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即先从候选人中“抽签”选出40至50人,再由评委确定正式候选人。
大陪审团的任期因州而异。大多数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与法官相同,一般为4年;有些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是1年,6个月,4个月,3个月,60天或者4周。此外,有三个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即大陪审团的任期根据案件调查和起诉所需时间的长短而定。有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任期内负责调查很多案件;任期不定的大陪审团只负责调查为其设置的案件,因此可称为“特设大陪审团”。
虽然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和限制检察官的起诉权,但在实践中,大陪审团往往成为检察官手中的重要侦查武器。原因有二:第一,由于大陪审团只听取控方的证据,不听取辩方的意见,检察官一般能轻易说服大陪审团成员接受他们的指控;其次,由于大陪审团享有秘密传唤相关人员、要求被传唤人宣誓后进行陈述等特殊权力,拒绝向大陪审团陈述可被判藐视法庭罪,检察官往往可以在大陪审团的帮助下获得当事人无法获得的证词或陈述。
总的来说,美国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公正的保障,其运行情况基本令人满意。然而,近年来,一些学者对陪审团制度提出了各种批评。比如,有人说陪审团制度影响司法系统的效率;有人说陪审团制度浪费纳税人的钱;有人说陪审团的裁决有时很可笑;有人说担任陪审员的人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扰等等。近年来,华盛顿特区、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科罗拉多州等司法管辖区组织了社会各界人员,对面向21世纪的陪审团制度现代化进行了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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