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的人们,谁知道国家的钓鱼规则?救命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正式捕捞比赛,其他捕捞比赛参照执行。
第二条竞赛品种一般为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黑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和鳙鱼。
第二章场地
第三条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场地应为长方形或正方形,钓位等距,标志明显。渔业空间和水域不得有影响渔业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不应受到污染。
(3)比赛水域补充鱼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比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关闭。比赛前,可以组织运动员熟悉场地。
第四条手竿比赛的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小于1.5m,对面距离不小于20m。
(2)水深2米左右。
(3)鱼的密度每亩不低于300公斤。
(四)水面距岸边的高度不超过65438±0米。
第五条撑杆跳比赛的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米;对面距离超过120米。单方面布置钓位的,前方不小于60米。
(二)水深不小于2米。
(3)鱼的密度每亩不低于200公斤。
(4)水面距岸边不超过65438±0米。
第三章竞赛项目
第六条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择:
(1)“总尾数”
(2)“总重量”
(3)“单尾重量”
(4)“单品种总尾数”
(5)“单个品种的总重量”
(6)“规定数量”
第七条撑杆跳高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择:
(1)“总尾数”
(2)“总重量”
(3)“单尾重量”
(4)“规定数量”
第四章竞赛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运动员注册后如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批准,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的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九条运动员到达比赛场地后,不得擅自进入比赛区域,并及时向报名处报到,做好抽签准备。抽签结束后,裁判会将其带入比赛区域,进入钓位。
第十条运动员进入钓位准备比赛,裁判员检查参赛证件和钓位,检查渔具。
第十一条比赛信号开始前,运动员使用的渔具不得入水。
第十二条运动员不得擅自改变钓位,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必须征得裁判员同意。
第十三条所有运动员应自备渔具和鱼饵。不允许使用连体钩、锚钩和有毒诱饵。
第十四条运动员的垂钓区是指钓位号正前方的指定范围。如果钓到一条大鱼,运动员是不允许越位的。
第十五条所有运动员都要自食其力,自主经营。
第十六条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杆。此时,未受保护的鱼将不被计算在内,护鱼员也不允许移动或抬出水面,等待裁判测量结果。
第五章手杆比赛
第十七条杆长、线长按竞赛规则统一规定,线的一端必须固定在杆尖上,不准超过两个鱼钩,严禁使用带刺钩。
第18条诱饵必须挂在挂钩上。
第十九条比赛要求一杆一线入水。
第二十条比赛中不允许投掷诱饵。
第二十一条竞赛不得干扰或妨碍他人。
第六章扔杆比赛
第二十二条杆长、杆数根据竞赛规则确定,每杆不超过8个钩,原则上使用无倒刺钩。
第二十三条钩饵不得通过投放方式投放到水中。如果落点超过钓位,要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四条比赛中,严禁悬挂铃铛等发出噪声的装置。
第七章业绩计算
第二十五条钓鱼比赛成绩为各赛区运动员成绩相加。按照分数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以此类推。如果在突围赛中成绩相同,并列运动员获得的分数之和除以并列运动员人数,即为每个人的得分。不钓鱼的按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加1计分。如总分相同,则以突围赛中获得最佳名次者为第一名,或按竞赛规则确定的文案决定名次。
第二十六条比赛成绩可分为手球个人成绩、投掷个人成绩、个人总成绩和团体成绩。个人总分是通过将排名相加得到的。团队成绩是通过将每个团队的运动员排名相加得到的。
第八章犯规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如下处罚:
(1)扣分:运动员犯规对他人表现有轻微影响。
(2)比赛结果取消:运动员故意犯规,对他人成绩造成严重影响。
(3)取消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
第九章投诉和仲裁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对裁判员的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提交仲裁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
第十章附则
本规则自修订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国钓鱼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