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大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2.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向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法规和拆迁事项。三。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原第二段为第三段。4.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相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举行听证会。5.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内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低于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被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每户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市区拆迁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调整并公布。六、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成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者自住,有固定住所,在其他地方无住房的,按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助标准》中第四类住房的补助标准予以妥善安置,使用者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使用人支付《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中四类房屋补偿标准的50%。7.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拆迁原属于集体土地但现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拆迁人对房屋的附属物进行评估定价后给予补偿。八。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格评估,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 * *同选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

前款规定的价格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九、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拆迁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用房返还的私有出租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的100%支付给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十、第四十条第(二)项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300元修改为每户600元。Xi。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互联网)、有线电视搬迁费用和燃气设施有偿收购补偿费,由被拆迁人承担。十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十三。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附件: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四区城镇住房区划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郑达办发〔2003〕64号),大连市城镇住房区划标准调整为大连市城镇住房区划标准。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颁布了《大连市内城区房屋分区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