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的要素是什么?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基本法律制度作为克服法律基本原则弱点的手段,已经成为现代法律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虽然基本法律制度仍然由法律规范构成,但法律规范并不能取代基本法律制度的价值功能。纵观世界各国,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都在有意识地运用法律规范来构建一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并以这些基本制度为基石,以其他法律规范为基本法律制度的连接点,从而构建一个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程序法律体系。如果说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中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为准则,那么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将这些行为准则分解为具体的行为操作过程,并通过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表现出来。
行政程序法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这是因为行政程序的公正和公开构成了行政程序法的生命之源;没有公正和公开,就没有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公正和公开不仅是为了让行政相对人知道一个行为的结果,也是为了让行政相对人获得一个进行司法救济的合法途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实现法律授权的目的时,应当有一个正当合理的程序;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表现为行政机关在行使使一项行政行为(无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效力的权力之前,应当提供一定的程序性保障,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程序性权利,使其能够通过行使程序性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哲学基础一般被认为是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自然正义原则中两个广为人知的基本程序规则已经成为各国程序法的基本原则。[2]自然正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显著作用越来越受到追求法治的人们的关注。这种担忧首先表现在立法领域,即为了使立法更加合理,为法律创造更好的实施条件,议会邀请利益相关方、法律专家以及与立法相关的政府官员陈述意见,从而形成立法听证会。20世纪以后,行政权力的扩张导致了行政机关的产生。一是进一步拓宽了行政活动的范围,客观上形成了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第二,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如何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这一关系到法治的问题凸显在人们面前。如果我们想保证社会的正常发展,人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人们发现原有的行政法律制度至少存在两个缺陷:一是行政实体的法律依据已不能有效控制行政权,需要“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进行审查;其次,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权已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人们提出了从行政程序上控制行政机关已经扩大并仍在日益扩大的行政权力的方法。其核心是在行政权力运行中设置各种监督机制,其中听证制度尤为重要。人们开始意识到“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通过武断和武断的程序来执行,是不会取得好结果的。”一部坏的法律,如果通过健全的程序来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影响。”[3]经过法学家和法官的不懈努力,美国于1946年制定了《联邦& gt作为代表,行政程序中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听证制度。
各国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内容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通知和通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依法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定理由告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与听证有关的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听证。告知和告知在行政程序中起着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2.公开听证会。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的过程,从而实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但是,如果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听证可以不公开举行。
3.委托代理人。行政相对人可能无法自由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受到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和回溯,从而使案件事实更加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加公正合理。
5.做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形式保存,行政机关必须将记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