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微信群里出现违法信息,群主会被判八年有期徒刑?我们查了规章制度。

近日,一则“微信新群规,群主责任大,小心被判刑”的消息在社交平台传播,甚至有“群内出现违法信息,群主最高判八年”的传言。

“上海网络谣言”后台也收到很多消息,希望对此进行核实。

记者调查发现,没有规范或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群主”和“互联网群成员”区别对待。因为作为互联网用户,无论是群主还是群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如果你触犯了法律,你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并于2017年6月8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对违反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不同的违规行为对应不同的处罚,“最高判八年”的说法并不准确。

“家规”:“群主”“群友”必须遵守。

发现所有社交平台对群体都有相应的使用规范。用户注册时必须知道并同意。

以微信为例,《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以下简称《微信规范》)可以说是腾讯为微信制定的“家规”。《微信规范》明确提出“微信用户在使用微信账号过程中,不得违反现有法律法规”。

这份近6000字的《微信规范》列举了各种违规行为,明确微信群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微信群的创建者、管理者(俗称“群主”)和实施者(要么是群主,要么是普通群友)都将面临处理。

微信个人账户使用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那么,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呢?

微信规范有具体说明。与“微信群”相关,一般涉及“数据获取、使用”和“内容”。

在“数据获取和使用”方面,《微信规范》明确规定,不得“未经其他微信用户明确同意或者未向其他微信用户如实披露使用目的、范围等相关信息,复制、存储、使用或者传输其他微信用户的数据”;不允许“要求其他微信用户享受并提交个人信息后,方可使用某项服务或从事某项活动,如填写个人信息后算命、透露个人信息后加入群聊”。

与内容相关的规定比较多,包括内容侵权、黄赌毒、赌博、危害平台安全、涉黑涉恐、非法文章、诈骗信息、虚假信息、诱导分享、吸引眼球等。

为了说明哪些是不能发布的,微信规范也给出了例子,有些只是微信群或朋友圈里经常出现的谣言或文字:

震惊:在中国吃猪肉无异于自杀!!”“急请告诉你的熟人近期不要吃海鲜。请尽快转发”很可能被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恐慌的虚假信息。带有“我不是中国人”、“请好心转发”、“转发后我一生平安”、“我疯了”、“我会转”等字眼的信息,涉嫌诱导分享和关注。

针对这些违法内容,微信规范明确:

对于违反该规范的微信个人账号,“一经发现,腾讯将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并有权公布处理结果”;

如在微信群内违规,“腾讯将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并有权视情节公布处理结果”。

微信也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对不当内容说“不”的渠道。一方面,群主可以对群进行管理,包括将发表不当言论、进行不当行为的群友从群聊中移除,必要时解散群;另一方面,群主和其他群友也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进入投诉页面,对相关行为和信息进行举报投诉。

“国法”:群主管理责任≠违法者法律责任

在国家层面,《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堪称互联网群体管理的“国法”。

根据该规定,“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其他平台建立的用于群组之间在线信息交流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和支付宝群聊。《条例》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用户包括群体创始人、管理者和成员。

但《规定》并未提出“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而是在第九条中指出:“互联网群发起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群组创建者和管理者提供必要的职能权限,进行群组管理。”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描述了互联网群组不同主体的责任↑

可见,《规定》已经明确,群主和群友都有责任维护文明有序的网络群空间。

事实上,有网友将上述规定解读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将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曾通过媒体表示,这是一种误解。他解释说,《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内发布的信息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群主要对群里上传的信息进行监督,防止任何人利用你管理的互联网群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危害公共秩序或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群主的管理责任不同于违规者的法律责任。群主的管理责任不仅包括为群内成员服务的义务,还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一般来说,如果违反了后一种义务,比如没有及时清除群成员的违法信息,可能会被行政部门要求整改,也可能因为整改不力而停止群服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群内的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他有故意或者过失,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杨小军也表示,群主的管理责任并不是“让群主也承担群成员违法违规的责任”。他指出,在一个互联网群体中,不仅有所有者作为责任主体,还有四个主体,包括所有者、参与者/代言人(群友)、网络平台提供者和相关主管部门,这四个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谁建群谁负责”,就是群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并不是其他责任主体转移责任的“出口”。

另外,关于群主的责任,2020年曾有传言:“凡超过100人的微信群,明显涉及色情图片或视频的,群主及管理人员将被处以行政拘留7-15天。”

当时,江苏网警通过官方微博辟谣称,“公安机关不会单纯以群内是否存在色情信息作为处罚标准,而作为群主,在发现群内有人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血腥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提醒、劝阻、移出群聊等行动,只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规定》出台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如果群主需要承担责任,首先由平台方进行处罚:“平台方将依法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群及创始人、管理者、成员纳入黑名单。”

不难发现,群主确实承担着互联网群的管理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群主要对群内的问题信息负责。而且在表述群主责任时,无论是“家规”还是“国法”都是指依法处置,并没有“会判刑”甚至“判八年”的规定。

案例:群里有人违法。为什么不同的主人会有不同的“待遇”?

王卫国还提醒,如果群里有违法信息,判断群主是否有责任有两个标准:一是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害,二是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群主发现群内成员违法违规,未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后果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点可以通过相关案例来验证。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披露了两起与微信群相关的案件。内容乍一看很像:为了方便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建立了业主沟通微信群,群内用户辱骂他人。

其中,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作为群主,在一年多的群管中对辱骂行为视而不见,对被辱骂者的帮助无动于衷。被侮辱人张对群里发表辱骂言论的多名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相关业主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判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某也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李某所在物业公司承担。

另一起案件中,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赵作为物业公司代表,及时对其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了该微信群。法院判决赵及其物业公司无责任。但群友侮辱他人,仍被依法判处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长李鹏表示,这两起案件的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了管理责任。第一种情况,群主对群里持续一年以上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第二种情况,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组织线下沟通,处理及时到位,所以法院对两个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法官表示,微信群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群内成员应文明有序地在微信群内发表意见,自觉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主要高度重视并正确行使管理权限,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积极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