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关于印发《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通知:《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月25日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交易,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8号)。191)和《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慈)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交易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即北起唐三横江,南至东至杭甬高速公路慈溪连接线,西至黎安公路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和交易管理。三。职责分工市建设局是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总工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其中土地利用计划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五、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一般每套70平方米左右,高层和小高层住房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不及物动词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安排,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也可采取限价、竞地价等方式出让。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八。售房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离异两年以上的已婚家庭或单亲单身家庭或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2)至少1家庭成员取得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已成为农民的不受年限限制);(3)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4)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无房或自有住房、租住公房(含军公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或按实际家庭人数计算人均小于18平方米(10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计算)。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未单独设户的房改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已签约登记备案的非住宅用房和期房)、拆迁安置房(含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有限产权的自建房和集资房、保障性住房等产权。租赁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及未单独设立家庭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或配偶不享受地方或军队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配的军队转业人员、退役士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九。购买方式(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销售办法》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凭现有住房信息、户籍证明、结婚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保障对象的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收入证明材料,核对低收入家庭收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调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并审核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民政和房管部门的审查结论附在申请人的资料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公示10天,10天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评分程序或提交市住房保障机构。(三)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不实行轮候制度。当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数大于房源数量时,采取评分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并根据得分情况进行排序,按房源数量排名第一的确定为准购对象。当最终得分持平时,通过公开抽签确定潜在买家。准购对象确定后,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未纳入准购对象的申请人信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人,待下一批次启动时根据条件重新申报。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轮候序列的,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实行评分制,先安排下一批保障性住房。(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意向购房人进行审核,并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予以核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信息,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批准的准购房人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通知书》。申请人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通知书》参加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申请人持《准购证》按购房订单号到指定部门或单位直接购房,并签订购房合同。(五)购买过程由市监察部门监督,摇号由公证处公证。(六)取得《准购证》后,累计两次放弃购房的,不再受理购房申请。剩余房源因放弃认购等原因并入下一批使用房源。十、购房控制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高层、小高层住房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超过购买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一户限购一套。Xi。上市交易限制(1)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产权有限。经济适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5年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回购,不再受理购房申请。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经适房,但要付出土地收益等代价。缴纳标准为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55%,市住房保障机构可优先回购。购房人支付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二)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运营。限制上市期间,因继承、离婚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允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且该房产仍可承受,限制上市期限不变。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上市交易日期。十二。监督管理(一)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注销其《准购证》,记录并存档其购房中的不良信用,取消其今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已通过欺诈手段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格追回住房的同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对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三)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普通商品房受益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取消其今后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四)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和交易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本办法的补充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慈发〔200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购买并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仍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