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方式如下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往往可以通过协商、多数决定、投票和抽签三种方式确定。

1.无论是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还是之后选择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制作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勘测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的适用性,然后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在征收范围内对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讲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有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