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和抽查。
本规定所称专项建设项目,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礼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厅;
(2)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站候车室;
(三)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和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高校图书馆和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房,儿童游戏室等儿童活动的室内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娱乐功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餐馆、茶馆、咖啡馆;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和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楼;
(十一)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
(十二)本条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