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招投标工作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投标方的倾向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00年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评标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方法,但真正采用前一种方法的极为少见。究其原因,无非是前者过于客观,导致招标人难以控制招标结果,而后者的得分超过三分之一,招标人的操作空间就大得多。目前,投标者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投标人不符合规定,专家组成员都是自己任命的;还有的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一些明显有利于个别单位的条款;在其他情况下,投资方的专家在评标时明确表示支持某投标单位。

招标方的倾向性来源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牺牲价格保证质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招标人不愿意承担任何质量风险,导致项目性价比失真。我国对工程质量采取终身负责制,但对工程造价的相应限制并不严格。“花钱保质量”是建筑行业最流行的口号,看似合理,实则是极大的浪费,也为工程建设中的“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花了多少钱不用负责,钱又不是自己的,投资人自然不会心疼;其次,招标人考虑行业内的施工企业。如前所述,在工业部门为投资方的情况下,其下属建筑企业凭借其多年来与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必然会对招标方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也许这不是招标方的初衷,但在实践中确实是不可避免的。最后是“求权力之根”。因为更客观的评价标准,更难进行“寻租”活动。如果仅以“最低投标价”作为评标标准,投资者对招标结果的控制能力将大大降低,这意味着中标将完全由市场决定。投资人手中的权力会被大大削弱,“权钱交易”的成本会大大增加。所以近年来,虽然国家一再要求投资人淡出具体的招投标工作,但这是投资人不愿意交出权利的原因。

交易主体操作不规范

交易双方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承包商是建筑市场交易的重要主体,但在招投标活动中,这种交易形成了一种默契,即“地缘”优势。比如有的施工企业是某委、办、局或农场、园区下属的改制企业,或者某施工企业与某业主关系密切,那么其他施工企业就不会因为关系不熟或私活而投标。而且形成不成文的规定,互相用资质投标。这次我帮你,下次你在我的财产上帮我,因为隐蔽性很难查处。目前,建筑市场上一些个人以法人名义参与工程投标。因为建筑行业门槛不高,他们可以进入行业的资质管理。有的企业为了增加业绩或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出借资质,甚至有的资质很高的国企为了照顾关系,有经济利益。企业管理者也有隐性收入,出借资质,导致了当前建筑市场的盛行。

资格预审中缺乏责任感

资格预审是招标过程中的一个程序。大多数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重视资格预审,编制的一些标准和方法也是可行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投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方面还缺乏一些责任心:

①随意性: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活动时,没有真正认识到资格预审的重要性,对资格预审持一种试一试的态度:投标人少于7家,就不进行资格预审;如果超过7家,他们会匆忙准备资格预审文件。这样既不规范也不科学,浪费人力物力;

(2)盲目性:招标人对资格预审工作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投标资质等级符合招标项目要求,所有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一个投资上千万元的项目,参与投标的企业有时可能达到三四十家。在这种情况下,还会造成投标人、投标人和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的浪费。使大家误以为招投标只会使工作程序更加复杂,不会带来良好的投资效益;

③不科学:有时招标人为了省事,在没有对已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下,就简单地通过抽签的方式选择投标人参加项目的投标。从表面上看,采用这种方法可能是公平的。业主没有指定入围单位,但本质上这种方法是很不科学的。所有投标人都抱着赌运气的心态投标,失去了真正意义上投标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而且资质等级高、业绩优、信誉好的企业将无法参与投标。

招标办的执行和监督不够有力。

目前,招标办公室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相关部委的法令和地方性法规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管,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首先,从法律的灵活规定来看,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幕后操作”的机会;其次,公开招标项目都是企业通过密码在网上注册,投标的几个主要环节都要有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盖章的委托书才能投标。程序合法,调查投标企业时取证非常困难。然后从行政的角度,没有有效的手段来规范项目业主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唯一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执行起来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