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兵有什么要求?

年龄:参军年龄还是有限制的。男青年18周岁至20周岁,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至21周岁,大专以上学历可放宽至22周岁。对于应届高校毕业生,只要自愿参军,可以放宽到23周岁。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可自愿征集部分17周岁以上的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男青年入伍。女青年18到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意愿,可招收部分17岁以上女青年。

身体方面,应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外部手术

第1条体长和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为不合格:

(1)男:体长162厘米,体重50公斤。

(2)女:体长158 cm,体重45 kg。

肥胖(超过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潴留,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项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淋巴结结核不合格。

第四条骨骼、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位、慢性脊柱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第五条双下肢不等长超过65438±0cm,膝内翻内髁间距离与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cm,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手指(脚趾)残缺、畸形,影响长距离行走的扁平足、鸡眼、老茧、严重皲裂足不合格。

第七条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和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脉管炎、动脉瘤、严重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均不合格。

第九条慢性肛裂,有胸腹腔内大器官手术史,或非大器官手术但伴有大器官损伤或其他后遗症,各种类型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及经常炎症出血者,不合格。

第十条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等不合格。第十一条腋臭、头癣、全身体癣、重症手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麻疹、神经性皮炎等传染性或不可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白癜风、疤痕、黑色素细胞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面积较大或影响军事能力的,不合格。

第十二条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Neco

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以下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8-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病,不合格。

心率:每分钟60-100次,或每分钟50-60次。经过心功能检测,真的是生理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慢性呼吸道疾病不合格。

第十六条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疾病,慢性菌痢、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肝抗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超过40个单位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用瑞氏法测定。

(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超过25个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异常。

(3)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和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没有后遗症,全身状况良好。能承担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痫、精神病、梦游、晕厥、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病史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中枢和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口吃影响正常表达的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听音时,每侧耳语小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明显耳廓畸形、耳前瘘管反复炎症、耳廓及外耳道湿疹、重度耳真菌病(累及鼓膜或常有耳鸣、听力困难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真菌病,水面舰艇和潜艇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疑难杂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眩晕、严重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等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鼻中隔严重弯曲(包括棘突、嵴),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慢性扁桃体炎伴并发症;影响吞咽和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学

第二十九视力:每只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者一只眼的远视在4.7(0.5)以上,另一只眼在4.9(0.8)以上;或每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每眼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技术生合格。

第三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等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青光眼、晶状体和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小散在晶状体混浊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三度龋齿、并排缺失两颗以上牙齿及并排缺失三颗以上牙齿、严重牙周病、颞下颌关节疾病、经常性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潜艇学员在下列情况下合格:

(1)左右尖牙与上下颌双尖牙的咬合距离小于0.3厘米。

(2)前牙缺失1颗,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换牙功能良好。

(3)个别前牙不规则或重叠的牙列,不影响咬合。

(4)虽然个体的前牙不影响咬合有轻微错牙合,但没有其他体征。

(5)上下颌牙齿不咬入对侧牙龈,不伴有其他体征的深度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