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发布介绍视频是否涉及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现有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录音录像报酬。
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产品首次生产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音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利用录音制品进行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播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播放,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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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无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改编、编辑、播放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但不得用于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了显示或者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他们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文字短篇、音乐作品或者单独的美术、摄影、图形作品编入教科书,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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