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不得超过10%。

首先,提出问题

海南某政府部门询问:政府通过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签证的工程造价能否超过中标价的10%?

二、问题分析

(A)共同观点

1,签证的工程费用不能超过投标价的10%,否则对施工单位领导进行处罚。

2.签证的工程费用可超过投标价的10%,因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可避免的变化。

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14修订)的,不能超过投标价的10%,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订)的,可以超过投标价的10%。

(2)分析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订)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增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65,438+00%。”

从对上述法律条款的理解,似乎可以得出签证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投标价的10%的结论。签证工作量超过10%的,对施工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通报处罚情况。如酒石财监罚[2019]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处酒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罚款2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变更合同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合同签订后,招标项目或多或少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清单漏项、设计变更、质量标准提高、勘测误差等。签证项目的价格很难控制在投标价的65,438+00%以内。我们把签证工程量分为合同工程量和合同工程量。

对于合同中的签证,首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14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附加项目”的范畴。其次,合同中签证的计价原则一般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表述如下:(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单价确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单价时,变更工作的单价由合同双方按照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构成的原则协商确定。因为合同中的签证计价已经通过招标确立,计价方式已经充分竞争,所以无论签证价格是否超过中标价的10%,都应该允许。否则,如果再次通过招投标定价,不仅涉嫌重复招标,还会增加项目成本。如(2021)苏0722民初6393号,工程结算价款超过中标价款的,仍应支付。

合同外的签证,首先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14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附加项目”范畴。其次,由于合同外签证的项目还没有充分竞争,所以要控制工程造价。超过中标价10%的,依法另行采购,促进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