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廉租房
1.申请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5年以上。2.申请人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由当地房管部门确认。
二、廉租房的申请流程:
1.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政府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3.复习。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无异议或者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
经审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