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里鉴定工伤和伤残

工伤和伤残鉴定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流程如下:

1.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且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伤残等级,最重为1级,最轻为10级。自理障碍分为三个层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为职工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医疗待遇的相关资料;

4.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级伤残,最重为1级,最轻为10级。

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