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为了禁止赌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凡使用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纸牌等。作为赌博工具,或者利用彩票、彩票、象棋残局、台球、互联网、游戏机等。以营利为目的,是一种赌博行为。

任何赌博行为都必须被禁止。第四条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少量财物输赢从事娱乐活动,提供棋牌室等正常收取场所和服务费用的娱乐场所等。,不得视为赌博。第五条查禁赌博活动,应当坚持主管部门与各单位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查处赌博活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要依靠群众,严格依法办事。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和农村基层组织都有禁止赌博的责任。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把禁赌列入规章制度或村规民约,建立各种形式的群众组织来禁赌。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和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第八条公民发现赌博活动,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有责任为揭发赌博活动的人保密。

对制止、揭发和查处赌博活动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制止、揭发和查处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或者每笔赌资20元以上不满50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三)为赌博提供赌资、赌博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

(四)为赌博提示、站岗;

(五)教唆他人赌博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人均赌资2000元以上或每注50元以上的;

(二)二次以上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参与赌博的;

(四)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五)教唆、欺骗、胁迫他人赌博或者为参赌人员充当保镖的;

(6)流浪赌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场所或者公共场所赌博的;

(二)用公款赌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四)组织公民境外赌博的;

(五)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赌博案件时,应当核实参与赌博人员的真实身份。对参与赌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核实后,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材料,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参与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主动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登记悔过;自首并承诺改正;揭发他人;胁迫他人赌博,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四条纵容、包庇赌博活动,或者对制止、揭发、查处赌博活动的人员、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处理。第十五条赌资应当依法追回;赌博设备、非法赌博所得和资金、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第十六条罚没财物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第十七条在查处赌博活动中,玩忽职守、泄露、挪用赌资、徇私舞弊和敲诈勒索的,应当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