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过程需要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不应该少于30天。

征地拆迁程序:

1.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拟拆迁开发土地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等经济技术指标;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相关公共设施要求。

2.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开发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土地开发权。

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冻结申请。

6、开发企业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即国家发改委的批复);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8、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冻结拆迁范围内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租房。

冻结方式为:主管部门在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冻结;同意的,通知相关部门在7日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规划部门(发改委)、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冻结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经申请,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

9.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未出租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协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经协商,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已出租且租赁协议未解除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应当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1.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要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周转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12.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拆除。

1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可以先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征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