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评估要抽签。

法律主观性:

首先,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时,房屋征收部门才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所以,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你的房屋进行评估,是违法的,你可以提出异议。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会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估价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其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独立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的估价和鉴定。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正确运用评估方法。主要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因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同类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不动产有经济利益的,应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在建的,应当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最后,对评价报告或评价结果不满意的补救措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估价,并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后,原评审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评审报告;如果评估结果没有变化,代理机构也应书面通知您。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赔偿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关于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程序的一些知识点。实践中,对房价评估结果的争议时有发生。被拆迁人可能只知道自己房子的评估结果在明显不公平,但他们不能告诉你为什么。所以,笔者告诉你,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法律给了我们很多救济渠道。在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您的权益最终会得到保护,免受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