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党委政府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如何使用?
第七条评估结果按照以下方式使用:
(1)通报表扬先进单位。每年根据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一类市、二类市分别按50%的比例确定先进位,一类县、二类县、行政区分别按30%确定先进位,并评为“年度脱贫攻坚先进市(县、行政区)”并给予一定奖励;根据对口帮扶考核得分排名,前三名被评为“对口帮扶扶贫先进单位”;对在“共同奔小康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县市,前两名评为“年度共同奔小康先进单位”。
(2)考核结果要挂钩。
(1)与总体小康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全面小康评价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2)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和工作问责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考核结果为先进市、县、市(含行政区)时优先考虑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当年未完成扶贫目标任务的市州,当年未完成扶贫目标或在同类考核中排名后5%的县市(含行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由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约谈县市区(含管理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所辖市区(含管理区)问题相对集中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3)与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考核结果先进的县市(含行政区),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要素分配法基础上,一类县上浮600万元,二类县上浮400万元,行政区上浮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