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社会试题及答案
二、楔形文字法的演变:
3000年左右,西亚两河流域以南出现了一些奴隶小国,称为城邦,法律形式为习惯法。小国之间战争频繁,后来统一了乌尔国,称为第三个乌尔王朝。它的创始人乌尔纳编制了乌尔纳法典,这是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了序言第29条,序言中提到乌尔纳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正义和社会秩序是按照上帝的意图在地球上建立的。其主要内容规定:禁止巫术,主人必须付给捕奴者一定的金额;伤害他人需要罚款,并对婚姻、家庭、继承和惩罚做出规定。
四、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点:
1,几部楔形文字典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分为序、典文、结论。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内容详细、体系完整的成文法典。
2.虽然楔形文字法据说是按照神的旨意制定的,但这些法律并不具有宗教性质,一般都是由世俗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制定或编纂的,不像印度和希伯来法律那样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3.楔形文字法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大多是针对某些案件和纠纷,确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其实都是习惯或者审判实践的记录,也是处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具体原则。
5.《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完整的奴隶制成文法典。《守则》的发展有三个原因:
1,快速消除国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碎片化的混乱现象。
2.适应私人关系的发展,调整新的关系。
3、缓和自由民之间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不及物动词汉谟拉比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1,《汉谟拉比法典》是根据调整后的社会关系,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而编排的司法判决汇编。
2.《汉谟拉比法典》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282条。
七。《汉谟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汉谟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律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是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顶峰。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迄今为止,在其他国家还没有发现如此详细和保存完好的法典。它对一些东方国家的法律产生了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关于契约、债权和损害赔偿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件所不能比拟的,甚至超过了一些欧洲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律法都起源于或直接采用了汉谟拉比法典。
八、汉谟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大力维护君主专制,以神权护国。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权。
3.它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以及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奴隶制法典,充分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的意志,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
4.它包含大量规范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关于财产和合同的条款几乎占所有条款的一半。该法包括许多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
5.原始公社制度的一些残余被保留了下来。土地实行国有制由来已久,法律规定国王享有所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此外,在一定条件下,还保留着双方自行调解一些纠纷的原始社会遗风。司法程序由神灵审判,誓词被视为重要证据。
第二章古印度法律制度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起源:
1,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内容涵盖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学、习俗、民事和刑事法规。吠陀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是婆罗门教的基本来源,被雅利安人奉为圣书。
2.法国古典文学。为了适应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不同婆罗门教派对《吠陀》所作的理论学术著作或解释,包括种姓制度、民事和刑事法规、风俗习惯、社会行为准则等,都起着“法”的作用。《达摩经》也是婆罗门教法律的基本来源,它确认了吠陀经的重要地位和种姓制度的严格性,它的出现标志着古印度法律从吠陀阶段向经文阶段的转变。
3.代码。《古印度法典》出现较晚,产生的背景是古印度奴隶制处于兴盛时期并逐渐转入衰落,引起各宗教派别的激烈斗争。它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由婆罗门贵族编纂,然后由国家承认的。同时,法典的内容也不是纯粹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宗教、伦理和道德规范。
4.佛教经典。《三藏》是佛教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几乎都是短篇集,有佛言、格言、诗词、故事、戒律等。这些简短集合分为三个集合:
(1)法条集:管理僧侣的规章制度及其日常生活的戒律。
(2)藏经:佛教的一切教义,即佛陀及其近世弟子的宗教思想文献。
(3)论西藏:指对高级佛教的论述,主要是对佛教的哲学论述。
5、国王的法令。指古印度各大朝代的国王为弘扬佛教而颁布的诏令。孔雀王朝的阿育王大力提倡佛教,并将其定为国教。
三、古印度法律的基本特征:
1.印度有很多宗教,影响着印度法律的结构和体系。印度法律的体系极其复杂,这不仅体现在各个历史时期出现的重要法典中,也体现在历史上不同宗教派别制定的许多法律经典中,甚至体现在各种印度教法对许多经典和文献的论述和解释中。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宗教教义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得到有效传播,法律可以借助宗教教义得到实施,两者相辅相成。这既是古印度社会的真实反映,也是古印度法律的重要特征。
3.公开宣扬社会不平等,以法律形式明确所有居民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形成完整的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在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个原始种姓,即婆罗门、Khshatriya、吠陀和首陀罗。一、二等是僧侣、贵族、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层次是普通大众,主要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层次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低,部分属于奴隶。混血儿姓氏中地位最低的人就成了碰不得的碰不得的人。印度的种姓制度有独特的特点,主要是职业是代代相传的,永远不会改变;种姓间婚姻;种姓是互补的而不是混杂的,不同的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上是不平等的;宗教和社会生活之间也有严格的区别。
4.法典集法律、伦理、哲学于一身,其精髓是三者的混合体,是道德、生活、法律的箴言全集。
5.与其他奴隶制国家不同的是,古印度的各种法典并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而是由著名的宗教人士或婆罗门教僧侣和贵族根据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制定的。
四。《摩奴法典》的内容:《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印度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法典不是国家正式颁布的,而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和历史习惯编纂的。* * * 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传说是“人类的祖先”摩奴制定的,所以叫摩奴法典。主要内容有:
1.公开确认四个原始种姓及其派生种姓的等级差异。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保护以婆罗门为代表的种姓制度,是法典的重要特点。
关于四个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法典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婆罗门,第一种姓,在神权政治中占有最高地位,他的职责和职业是教授和宣传吠陀经,主持宗教祭祀,“接受施舍”。第二种姓赫鲁晓夫是国家重要官员,掌握军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在前两个等级中享有特权的人免除纳税义务。吠陀是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牲畜、布施、祭祀、经商、借贷、耕田”等。在四个种姓中,首陀罗的地位最低,包括被征服的德拉威人、穷人和破产者以及失去土地的人。他们有的是雇工,也有不少是奴隶,一般从事低贱的职业。他们不享受财产。个人认为不允许参加宗教活动,所以不能获得第二次生命,只是不再生的人。前三个种姓,即婆罗门、赫鲁晓夫和吠陀,是“重生的人”,因为他们可以崇拜上帝,获得第二次生命。
印度种姓制度也极力维护父权等级制度的特权,表现为父母或丈夫在家庭中的特权地位。
2.法典是基于婆罗门教的教义,是婆罗门教政治和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
3.神圣化古印度的专制君主,进一步利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动词 (verb的缩写)《摩奴法典》的历史地位:《摩奴法典》在古印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印度封建社会早期,它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书。尽管伊斯兰法和英国法因外国入侵而两次占据主导地位,但作为私法规范的《摩奴法典》继续被采用。随着印度的大量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的法律被传入东南亚国家和与印度相邻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律体系。
第三章古希腊法律制度
二、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1)由于希腊与世隔绝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中国缺乏统一的经济前提,从来没有一个适用于整个希腊的法律体系,并且长期处于分离状态。
(2)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许多城邦在由氏族组织向国家转变的过程中普遍开展了法律编纂活动。但与后来的罗马法相比,却大为逊色,缺乏完整发达的法律体系。
(3)希腊各邦与埃及、迦太基等西亚国家有着长期的经济和文化联系。希腊吸收了这些国家法律中的许多东西,在此基础上发展,产生了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对后来的罗马法影响很大;
(4)古希腊的法律,虽然在立法技术上比较灵活,但在理论上未能达到罗马法那样的精辟程度;
⑤随着8-6世纪希腊人的广泛殖民活动,建立了许多殖民城邦,这些城邦普遍具有“母国”的习俗和传统,也适用于“母国”的法律。
第三,雅典民主的发展:
1,公元前594年,新兴商业贵族梭伦当选执政官。他颁布了《宪法》,进行了多次政治和法律改革,主要内容是颁布谅解令,废除一切债务奴隶制,将公民按财产多少分为四等。一年级担任最高职务,二、三年级担任一般职务,四年级只能参加人民会议。打破以往贵族靠世袭特权垄断官职。
提高人民议会的作用,以限制和削弱贵族议会的权力,并赋予其各方面的重要权力。该机构有权参与各级活动。
建立一个400人的会议和陪审团法庭。
2.前509-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蒂安被选为执政官,主要改革如下:雅典被划分为10个选区,每个选区的50名代表组成500人会议,而不是梭伦的400人会议,除了第四等级的都有资格参加。并享有更大的权力,可以管理财政和外交事务,为群众大会准备议案和执行其他决议。此外,人民议会的作用得到加强,成为雅典的最高政治权力机关。从形式上看,每个公民都有参与权,都享有投票权。
克里斯蒂尼制定宪法及其政治改革,消灭了氏族制度的残余,巩固了雅典的民主政治。
波斯战争后,雅典成为海上强国,其民主“宪法”和民主政治也最为发达,在菲耶尔和伯里克利时代达到顶峰。
3.462年前,民主阵营的领袖菲耶尔制定了新的“宪法”,有力地打击了残余的贵族势力和贵族政治。人民议会的决议不再受贵族议会的干预和监督,废除了贵族议会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利。在司法方面,建立非法上诉制度,捍卫民主政治不受寡头政治的干扰。
4.后来,佩里克莱斯制定了宪法,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领事和其他行政职位向各级公民开放,人民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所有18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法院还可以参与立法工作,并对人民议会的决议拥有最终批准权。佩里克莱斯还实施了一项公职补贴计划,使贫困公民能够担任公职。
动词 (verb的缩写)雅典的民主“宪法”:
1.形式上,所有雅典公民都被允许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在雅典,每一个年满18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权利,特别是通过民主国会,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参与内政、外交、立法等重要活动,每一个公民也都有资格通过陪审团法庭参与司法审判活动。
2.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的,集体职位多于个人职位。
3.雅典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直接捍卫民主制度,避免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有《壳牌流放法》(Christini改革后实施)和《非法上诉制度》(Fieyre执政时期为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反对派势力干扰而采用)。
6.雅典宪法所确定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实质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雅典民主“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推行,实际上被限制在一个很窄的范围内。
2.在人民会议或其他重要机关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往往是奴隶主的上层阶级或其代表。
3.按照规定,所有通过投票或抽签方式选出的公职人员都要经过专门的审查,统治集团往往利用这种方法来达到预期的目的。
4.雅典虽然制定了民主的“宪法”,采取了民主的管理形式,但其本质仍然是奴隶主对奴隶的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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