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消防、人防、环保、供热、卫生、广播电视、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新建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环保设施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验收,雨污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排放系统;
(六)电力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铺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连接,保证供气;
(九)电话通信线路和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路纳入市级区域有线电视网络;
(十)庭院、道路等配套设施的绿化符合设计要求,并已通过验收;
(十一)庭院整洁、平坦,分期交付,并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现场隔离;
(十二)已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十三)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验收手续;
(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负责新建住宅建设监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和动态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划建设要求的行为。项目竣工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备案。第八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指导和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新建住宅专项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时交付验收,保证居民正常生活需要。第九条新房交付使用前,应当对新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进行社会评审。未经社会审查或社会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新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手续。
社会评估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社会评审工作,由业主代表、有关专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区人民政府和社区代表组成新建住宅交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总人数9人,其中业主代表及相关专家3人,物业管理企业、区人民政府、社区代表1人。同时,从相关专家中遴选1名主任,从业主代表中遴选1名副主任。陪审团的每个成员都有一票。
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由社会评估组织单位从新房购买人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并由公证处当场公证。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一)新建住宅达到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文件与实际情况相符。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社会评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和通过规划验收的证明文件;
(二)工程竣工备案文件;
(3)环保设施验收文件;
(四)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工程设施达到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庭院配套设施达到交付条件;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文件;
(七)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承接验收手续;
(八)拆迁安置文件已经落实;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建住宅的绿化、道路等庭院配套设施因季节原因不能与新建住宅同时交付的,还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庭院配套设施交付保函。保证书应当包括庭院配套设施交付的时间和交付时应当达到的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出具证明,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