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什么样的惩罚?
教师可以遵循规则第7、8、9条。十岁,十一岁。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予以制止、批评教育,必要时可实施教育惩罚。
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有违反学生守则的不良行为;
(四)实施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学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实施教育和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下列教育和处罚:
(1)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作出口头或书面检讨;
(3)适当附加教学或班级公益任务;
(四)上课时间站在教室里;
(5)课后教学;
(6)学校规章制度或班规、班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在实施前款所述措施后,可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者经当场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下列教育处分,并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二)承担学校的公共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专门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观光、校外集体活动等校外集体活动;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的学生,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和处分,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休学处分,并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
(二)被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的;
(3)为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安排专门的课程或教育场所,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
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经多次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高中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配合家长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将其转入特殊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课堂或者教学现场,并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
教师和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学生携带和使用违法物品或者有危险的行为;如果发现学生藏匿非法和危险物品,应责令其交出,并可检查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和储物柜。
教师和学校可以暂扣学生违法物品并妥善保管,在适当的时候返还给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