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拆迁房地产评估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作为住院医师该如何准备?谢谢你。
金2011号
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京发[2011]77号)、《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金发[2011]20号)、公租房补偿的有关事宜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登记时限。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登记期限内申请房屋征收评估。注册时限不得少于3天。
登记时限结束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令第102号)对申请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进行核定建设部142),符合要求的纳入备选范围。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的谈判时间、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被征收人未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进行投票,投票结果一致的,根据投票结果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投票结果不一致的,以得票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票数相等时,以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
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确定后,公证处应当当场公布结果。
二、房屋征收评估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的,基准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指街道、乡镇行政辖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情况在5%以内修正;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没有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参照相邻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定基准价格。
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应当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移交给被征收人。分户评估报告的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要求按照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的,应当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3日内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日内通知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对被征收房屋的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在5日内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三。重新评估和专家委员会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后,原评审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评审报告;评价结果没有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价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择、参数选择、评估结果确定方法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经天津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估价报告,天津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估价意见为最终估价结论;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应当更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四、公共租赁住房补偿执行政府租金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5%给予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95%给予承租人补偿;非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20%给予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80%给予补偿。
本通知自2011年6月8日起施行,2016年6月7日废止。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有被征收人在本公告中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表决权、申请重新评估和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