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循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或者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时,说明该行业已经本级政府批准,或者发布后,经本级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批准。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部门包括以下机构:

政府部门;

(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办事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前款规定的单位确需就本单位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组织起草后,报送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制定发布。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预审以及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

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第六条行政机关制定的仅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其直接管理的其他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但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不确定,无法直接引用工作意见、工作安排、工作规划、发展纲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

(四)明确行政事项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和办理时限的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摘录和汇编;

(六)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七)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知;

(八)具体征地事项的补偿安置方案、应急预案;

(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执法决定;

(十)表彰和奖励、人事任免的决定;

(十一)领导小组或议事机构成立通知、发言材料、协商工作函、询问答复函、请示批复函;

(十二)需要阶段性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重复适用性的文件;

(十三)文件涉及的行政机关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基于行政关系的;

(14)机密文件;

(十五)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但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第八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为明确依据和指导思想而引用相关原则性规定的除外;

(三)不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相冲突;

(四)符合党政机关工作规范,语言规范、准确、简洁,用词和标点符号正确、规范。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或者段落的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公告、通知、规则等。内容较多的,应当分章、节。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域或者制定机关的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冠以制定机关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