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评价与分离方法

黄山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实施

“考核分离”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善服务”改革,推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招标人法定投标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实行“评标分离”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试行阶段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关于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建施〔2018〕139号)和《关于印发,

通知》(建施[2018]138号)等文件规定,方案设计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可根据招标人要求实行“评标分离”。

第三条“分评”应坚持择优、招标、诚信、高效的原则,并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树立以下理念:

质量第一,鼓励创造高质量的项目;

(2)选择与招标相结合,优先选择,追求全寿命周期性价比的综合优化;

(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建筑新技术;

(四)廉洁从业,廉洁从业,对不廉洁从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评标

第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合格投标人超过20人时,招标人可按规定将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淘汰至15至20人。

招标人应采用投票方式在众多投标人中淘汰出最佳投标人。评选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优选因素,也可综合考虑优选因素或根据其重要性逐步淘汰投标人。

第六条评标环节分两个阶段进行:

(1)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是判断是否存在投标文件中否决条款所包含的相关内容,并出具定性评审意见;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响应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意见应包括优点、缺点及原因,并出具独立的定性评审意见。

第七条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废标判断。

在评标过程中设置询问和澄清,询问和澄清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八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进行排名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招标人应将合格投标人名单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3天。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人数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竞争性。如果有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推荐合格的投标人。竞争性判断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合格投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是否重新推荐或补充合格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校准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在合格投标人名单公布后、最终确定投标前,对合格投标人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和质疑,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和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并形成考察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的考察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如果招标人在定标前组织考察,定标时间可适当推迟,但不超过20天,且不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十条招标人应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竞标的组合方式、因素和方法,并报纪委驻招标人纪检组备案。校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校准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更改。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按照优中选优、最低价中选优、充分竞争的原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根据定标工作规则制定项目定标方案,并报纪委驻招标人纪检组备案。

项目校准方案应明确调查内容、校准操作规则、校准因素和优先级别。

第十三条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组合采用下列方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1)价格竞争校准法。对于一些技术和性能标准一般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竞争方式确定投标,如最低投标价法、第N次最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具体数字)、评标定标法等。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的,可以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投票+定价法。对既需要择优招标又需要竞争性招标的项目,由定标委员会以报名和理由的形式进行投票,根据获得票数确定不少于3名的中标候选人,再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式确定中标人。

(3)集体审议法。需要集体讨论的项目,可以由评选委员会集体讨论,评选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做好文字记录予以确认。最后,评选委员会主任将确定中标人。也可以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登记并注明投票理由,确定不少于3名的中标候选人,然后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采用集体程序法的单位应建立标准化的集体程序规则。

除上述方法外,招标人还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他定标方法,限制采用直接抽签定标。

第十四条采用投票+价格法和集体审议法招标的,招标人将在合格投标人名单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和自身的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队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作为定标因素。以下校准系数供参考:

(一)投标价格(根据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在黄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等级;

(3)企业实力,包括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企业拥有的机器设备、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当地纳税情况、售后服务能力、过往业绩(包括业绩影响和难度)等。;

(四)企业信誉,包括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对施工单位的业绩评价。近年来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和其他失信记录;

(五)拟派团队的业绩能力和水平,可以考察该团队主要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也可以回复拟派项目负责人;

(六)方案设计投标重点考虑:全面落实城市设计内容,主要考虑设计创新、绿色生态、地域文化、人文特色等因素,同时保证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技术可行。

在同等条件下,除方案设计招标外,招标人可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的便利性、合同的稳定性、质量、安全和保障性、劳动争议的可控性等因素。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首选因素,也可以综合考虑比例因素或根据比例因素的重要程度逐步淘汰投标人。

第十五条优中选优的相对标准是:

1.信用分高的企业比信用分低的企业好;

2.地方纳税高的企业优于地方纳税低的企业;

3.工程业绩相近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不相近的企业;

4.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比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好,不良行为记录少的企业比不良行为记录多的企业好;

5.有业绩记录且没有业绩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比没有业绩记录的企业好;

6.荣誉等级高的企业优于荣誉等级低的企业;

7.建议团队中绩效能力高的企业要优于绩效能力低的企业。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在评标会上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对合格投标人的考察和询问或者项目负责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疑问,可向招标人提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确定1中标人,并提交评标报告。

定标报告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纳入定标范围的合格投标人考察报告(如有)、定标方法、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中标人名称等。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将定标结果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发现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人,重新确定其他合格投标人为中标人,或者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向定标委员会提供定标方案和检验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材料。校准结束后,校准方案、检验报告和校准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应保存备查。

第四章推选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投票+价格方式或者集体审议法定标的,应当成立定标委员会。

第二十条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选取,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确有必要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的上级和下级部门或者系统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人员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从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取2次以上。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指定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其总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校准委员会应当在校准会议上确定主任。采用集体审议的法定标的,主任由招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如果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校准,总监可向招标人、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人员推荐。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责任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对项目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成立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和监督,监督小组可以邀请纪检部门的人员参加。

招标人应将标定方案和标定报告作为“三重一大”事项上报本单位党委(党组)。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任何合格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接受合格投标人、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校准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并对所提出的校准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