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住建局城镇建筑标准高度
一.适用范围
本临时实施方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村庄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改建、扩建和新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
二,镇村职责
建立“镇主责、村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镇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协调镇级相关机构,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1)程响镇人民政府:进行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住房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审批。
完善审批管理队伍,成立程响镇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依托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联动运行的联合审批机制,完善联合审批制度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组织地质灾害安全评估和防护措施落实,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动态检查制度,依据《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处置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闽农办〔2020〕4号文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如果它们在规划控制区以外;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不完成拆迁的,依法组织强制拆迁;在规划控制区内,配合县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建立健全动态巡查问责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力的,追究责任人责任,通过严格执法清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秩序;防止违反规定以户名义多次、多次申请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造别墅、私人厅堂,严禁以流转名义违法违规占用和购买宅基地;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及时解决村民合理信访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2)村委会:村委会是日常监督的基层组织,履行检查、报告、劝阻等职责。各村既要做好村民建房申请审核、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又要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劝阻并上报镇政府。村委会应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理事会等方式加强村治。要通过村规民约收取作风保证金等措施,加强对作风的引导和控制。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标准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一个公安户口本为“一户”,家庭人口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为基数。“一宅”是指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人应当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批准异地建房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房,拆旧房”的要求,承诺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房基地由村委会收回统一使用。
(二)规范住房规划用地选址。村民应当充分利用旧房基地、现有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区、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区和一级或二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避开地质灾害、高陡边坡、山洪等自然灾害隐患,确实无法完全避开的,要全面落实隐患治理措施,有效消除自然灾害隐患;涉及撤路的,应当符合《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严格执行用地和建设规模定额标准。村民建房每宗宅基地面积限定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但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每宗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规划控制区外的村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或者改造原有旧房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土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层数及高度:规划控制区内每栋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不含屋顶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超过使用面积的50%),建筑总高度不高于15.5m(含屋顶楼梯间);规划控制区外,每户建筑层数原则上为3层(含3层以下,不含屋顶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超过占用面积的50%),建筑总高度不高于15.5m(含屋顶楼梯间),因生产生活需要不超过4层(不含屋顶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超过占用面积的50%),建筑总高度不高于65438+。两户及以上合并为一户的总层数不超过5层(不含屋顶楼梯,楼梯面积不超过所占面积的50%),建筑总高度不高于22米(含屋顶楼梯)。
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
(一)审批流程(见附件2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组织镇农办、国土资源、乡镇、林业、水利、村干部等机构和人员进行踏勘审核(涉及林地的,先由林业部门审批,涉及农用地的,按规定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规划控制区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县直相关部门踏勘后报县政府审批)→乡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规划红线)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组织布局→乡镇组织验收→不动产登记。
(2)村民申请和村级审核
1.应用
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因无房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房屋的;
(2)同户兄弟姐妹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移民安置的;
(5)原住宅属于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在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居民点聚集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
(1)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3)一式五份;
(2)申请人户口簿和成年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五份;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4)一式五份;
(4)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物相邻(相邻外墙间距为4m、4m)或者涉及公共使用、* *使用、墙体借用关系的,应当取得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附件5),由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五份;
(5)旧房(旧房基地)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或旧房审批表、缴费单(不含村级);
(6)申请改造,提交旧房现状照片(应反映整体及周边环境);
(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注册专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住宅设计图,或者住宅标准总图;
(8)申请人应委托第三方测量单位出具最新实测地形图1:5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0测绘划定地形(注明规划建筑物的具体位置、长、宽、四个方向及界址点坐标数据)(详见附件6)及电子版。七份。
2.村委会审查
(1)审核申请人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原住房情况及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旧房处置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签订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审查申请建筑物的位置、用地面积、拟建层数和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土地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影响相邻权利人的利益,是否征求建设用地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3)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每月集中整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召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申请人同意申请的,应当将申请理由、拟用地的位置和面积、拟建建筑物的层数、高度和建筑面积在村内张榜公布,征求村民意见。自张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镇政府。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
(3)18周岁以下;
(4)不符合土地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将原住所转让、出售、出租、捐赠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异地申请新居,不同意将旧房基地归还村集体的;
(7)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8)其他不合规情况。
村委会审核后上报镇政府的材料。
(1)以上申请人提交村委会审核的材料;
(2)会议纪要和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内容、宣传照片、宣传说明等。)一式两份。
(3)如实填报安溪县程响镇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反映建房申请人信息。一式两份(详见附件7)。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1.机构联合审查
镇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农办牵头,自然资源、乡镇、林业、水利、驻村干部等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参加,进行现场踏勘和联审。
镇农办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旧房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是否齐全。涉及河岸生态保护的蓝线区域;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涉及电力、通信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的,由镇农办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拟建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土地所有权(生产分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明确土地类型,是否涉及农用地等。;是否属于规划控制区;通过宅基地申请材料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助审查村民申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镇村办负责审核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要求,建筑方案是否以省级或市县住建部门出版的《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为依据,是否自行设计,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设计。
镇林业站负责审核是否涉及林地。
2.现场踏勘审查
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建设用地初步符合要求的,当场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踏勘结束后,镇国土资源在收到勘测定界地形图后5个工作日内(使用村庄规划勘测图纸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规划红线图,并附在宅基地平面位置图页面上。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具体审查意见。
3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联审结果,镇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批:
同意利用旧房基地改造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由镇政府在规划红线图绘制完成后,从10个工作日内给予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规划红线图)和《农村宅基地审批表》,并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
涉及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审批条件的,由镇国土资源所按规定组织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须先经县林业局批准)。镇人民政府自批准农转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规划红线)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
涉及规划控制区的,镇国土资源所必须根据安委会〔2017〕14号文件《规划控制区个人建房实施细则》(附件9),针对不同对象,报县自然资源局,由其组织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县级部门进行踏勘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同意,镇政府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流程办理相关建房申报手续。
审批后,镇政府建立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相关材料存档,并将审批材料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备案。
4.采取集中建房镇政府或村级组织组织集中建房,根据批准的村庄规划,根据住房使用者的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规划,并按上述审批情况规定的程序,统一、逐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5.申请人建房申请未获批准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重复退回零件,确保一次性审核通过,提高审批效率。
6.镇政府应当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规划红线)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村民提出放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办、国土资源、村镇、驻村干部等管理机构和人员到现场开工检查,现场放线,划定四个区域,让村民开工建设。
五、农村宅基地和建筑控制
(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村民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国土资源所在的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应当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坚持“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的规划理念,有序协助推进全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2)土地利用规划指标。镇政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统计调查,每年65438+2月31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新一年度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
(3)加强对农房质量和风格的控制。住宅建设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或者选择省、市、县住建部门出版的《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
一定规模以上的农村住宅建设(四层以上或集中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集中统一的农房工程应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住建局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在一定规模以下,村民可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担施工,其质量管理由镇村办负责。
(4)严格建设用地全过程管理。镇政府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批后实地丈量审批、住宅建设后实地核查“三实地查看”要求。领导小组下设机构要指导驻村干部和村土地协管员加强基础核心样,防止移位,少批多建,在关键施工环节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填写程响镇个人住房建设许可备案表和过程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镇综合执法队负责镇规划控制区外的土地检查。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住宅建设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不实施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同时,配合县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控制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村民住宅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四项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后,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土地及建筑物验收意见》,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镇政府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之日起1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未完成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动失效。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为2年。镇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解释。实施后,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