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主要工艺、技术;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的工程需要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工程功能兼容性的。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 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招标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对勘察设计进行一次性综合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整体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部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总承包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已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收集了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批准外,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特殊,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所需费用占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较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会影响项目实施时机。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十四条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文件的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包括资金来源;
(四)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数据;
(六)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对未中标者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八)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九)评价标准和方法;
(10)投标的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计算。
招标文件的收费仅限于对编制和印刷成本的补偿,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